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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遷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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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遷補償標準:

公司搬遷補償標準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43條規定:如果勞動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嚴重的變化導致了勞動者無法履行合同的話,經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協商之後,需要因為未變更的勞動合同的內容達成相應的協商而解除勞務合同。

公司在搬遷之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進行協商,勞動者如果依然願意繼續與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的,那麼用人單位就不需要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賠償。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46的規定:如果因為公司搬遷的原因造成勞動者無法在用人單位繼續工作的話,用人單位至少需要提前30個工作日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務合同。用人單位還需要對勞動者支付相應的賠償金。用人單位需要根據勞動者在單位的工作年限支付賠償金,勞動者在單位工作每滿一年,就需要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

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6個月但是不滿一年的,需要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如果勞動者在單位工作不滿6個月的,那麼需要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如果勞動者的工資高於當地市級人民政府所公佈的人均平均工資的3倍的話,其工作的用人單位也需要按照3倍的數額進行賠償,但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的年限最高不可以超過12年。

如果勞動者因為公司搬遷的原因不能再繼續履行勞務合同,與用人單位溝通之後,用人單位拒絕賠償的話,勞動者可以依法去用人單位所在的勞動行政部門去投訴反映這個情況,理性的表達自己的訴求以及自己應該被賠償的金額,採用法律的武器去捍衛自己應該享有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