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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紀辭退的條件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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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紀辭退的條件都有哪些

在經過工會認可之後制定的單位內部章程,其實對單位所有的在職職工都是具有效力的。而很多單位也會在內部章程中規定,對於違紀的職工,單位有權進行辭退。不過此時因為違紀辭退職工的,也會受到條件限制。那具體的條件是怎樣的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違紀辭退的條件都有哪些

辭退分兩種情況,一是違紀辭退,二是正常辭退。

違紀辭退在我國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犯有嚴重錯誤,但不夠開除、除名條件,經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決定解除其工作從而終止勞動關係的制度。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富餘職工的情況,按照有關規定與職工結束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例如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應屬於正常辭退職工的情況。

依據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1986年7月國務院釋出),違紀辭退的條件:

(1)職工犯有規定的違紀或錯誤行為;

(2) 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

(3)尚不夠開除或除名條件。

二、違紀辭退的原則有哪些?

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應堅持的原則:

(1)企業對違紀職工要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切實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幫助他們改正錯誤,對於那些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後仍然無效的,可以按照《辭退規定》予以辭退;

(2)企業辭退違紀職工要堅持實事求是,嚴格按照《辭退規定》辦事,如發現辭退不當的,要及時糾正,發現確屬企業領導人濫用職權打擊報復的,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3)企業對被辭退的違紀職工,要認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不能簡單從事,防止矛盾激化。

三、被辭退後怎麼取得辭退證明?

在實踐中,勞動者在正常無法得到辭退證明的時候,可以採取變通的辦法取到辭退的證明的,我們建議的方法有如下幾種:

1、工作交接單

在辦理工作交接過程中,在工作交接單上寫上離職原因為“辭退”,並想辦法讓單位蓋章或者法人簽字。有的沒有工作交接單的,就自己想辦法列印一下工作交接單。自己手中的一定要是原件,否則用處不大。

記住:製作的要及時,不要和公司索要賠償沒有結果後,再製作,那個時候公司就警惕了,蓋章的可能性不大。

2、離職證明

現在找新的工作,新單位都要離職證明,要求單位開據離職證明,合情合理。如果能夠寫明是被單位辭退的,更好。不能寫得就只寫離職事實也可,離職原因仲裁時由單位舉證去吧。

3、錄音

錄音一定要錄取公司主要領導的,特別是法人的,其他人的用處不大。要清楚,內容完整。

特別提醒:取證時機要注意,要在通知你辭退得一兩天內,先拿到辭退證明,再談經濟賠償的問題,一定要在單位還不是太防範你時,去取到這些證據。否則單位警惕,你將很難拿到有力的證據,因此建議發生辭退的前兆時及時學習勞動法知識或者諮詢專業人士,根據實際情況,設計一套完整週密的的方案,這樣才能為你今後的索賠奠定基礎。

違紀辭退職工的情況下,此時的違紀不一定就是違反單位內部規章,也是有可能出現違法犯罪的情況,而在此時單位辭退職工就屬於合法的情形,職工也是不能因此要求單位做出賠償的。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