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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中止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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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中止的條件有哪些?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不能隨意解除,但在特定的情況下,雙方可以中止勞動關係,暫停履行勞動合同中的相關事項,勞動關係中止之後在一定的條件下還可以恢復。那勞動關係中止的條件有哪些?本站小編針對這個問題整理了以下內容,歡迎大家閱讀了解。

一、勞動關係中止的特點

通過分析勞動合同中止的概念,可以看出勞動合同中止具有以下特點:

(1)此前當事人之間已經建立了勞動法律關係。這裡勞動法律關係是指勞動關係被勞動法調整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它不同於勞動關係,也不同於事實勞動關係,勞動合同中止是建立在勞動合同這一明確法律關係基礎上的。

(2)中止行為一般需要雙方的合意或者直接援引法律規定,在極少數情況下會出現當事人基於單方意思而實施片面中止行為。中止事由的發生取決於合同期內當事人是否能實際履行勞動合同。這裡一般不考慮當事人的主觀原因,除非當事人涉嫌故意犯罪。

(3)中止期間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內容凍結或呈現明顯失衡。這是由《勞動法》的性質決定的,權利義務的失衡通常為用人單位在此期間不得減輕其法定的義務。

(4)“中止”不是“解除”,也不是“終止”,它意味著當事人對中止期滿後重續權利義務的一種法律允諾或法律強制。

(5)中止有一定期限,但期限長短取決於中止原因,多數情況下,勞動合同中止期限有上限,但沒有下限。

二、勞動關係中止的條件

從時間來看,勞動合同中止的條件,一般有以下幾個:

1、勞動者應徵入伍或者離職履行國家規定的其他義務的,勞動合同應當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

根據《兵役法》第56條和《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第11條的規定,入伍前原是用人單位正式職工的,退伍後原則上回原單位復工復職。

2、勞動者因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義務的,勞動合同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

根據《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的規定,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

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勞動者經證明被錯誤限制人身自由的,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的勞動者的損失,可由其依據《國家賠償法》要求有關部門賠償。如果勞動者被判犯罪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中的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另一方可以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勞動合同

如用人單位停產、轉產、機構調整、聯營,其有關停產、轉產、機構調整、聯營的期限可以作為勞動合同中止的條件。再如勞動者意外失蹤的,也可以作為勞動合同中止的條件,因為勞動者意外失蹤並不必然導致勞動合同的終止,只有當勞動者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後,勞動合同才終止。

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勞動合同

它可以由雙方共同協商,也可以由單方面提出。勞動合同的中止與勞動合同的解除是不同的,中止勞動合同之後,雙方還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而解除勞動合同之後,雙方之間就不再有勞動關係,也無需再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