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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法律規定不能辭退

勞動關係 閱讀(2.73W)

一、哪些人法律規定不能辭退

哪些人法律規定不能辭退

1、在懷孕期間、待產期間、哺乳期間的員工第一項規定是專門為了廣大女性朋友的權益,國家勞動法有明確的規定,與孕婦有產假,在社保中也生育險,即便如此,但還是有很多公司的女員工會受到一些歧視,畢竟在待產期的女性都是帶薪休假的,在很大程度上都造成了公司方面的意見。

很多女性員工的受到公司的不待見,特別是工作能力一般甚至是低的女員工,還會受到公司排擠,想盡辦法開除她,所以在新的勞動法中有明確的規定,在懷孕期間、待產期間、哺乳期間的員工不得被開除,否則公司會遭受鉅額賠償。

2、在該單位工作十年以上且距退休不足5年的員工,其次是對於很多快退休的老員工而言,很多老員工在年紀大了之後在處理一些問題上面沒有年輕人的思想活躍先進,而且在工作效率上也會差很多,所以很多用人單位就會對這些老人想盡辦法開除他們,為了保障這些老員工的權益,勞動法也有明確規定,不得隨意的開除這些員工。

3、工傷的員工,很多員工在上班的期間會容易患上一些職業病或者是其它的一些疾病,最後導致無法正常的工作,這個時候他可能就喪失了勞動能力,這是很多公司就會想辦法開除這個員工,因為公司也都不是養老機構,但是2020年勞動法規定,這類員工也不能隨意的開除。

二、無故辭退公司如何擔責

第一,遭遇違法辭退怎麼辦?《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所以,當遭遇違法辭退時,職工可以自己衡量和選擇要不要繼續做下去,然後填寫好仲裁或訴訟請求。

第二,賠償金額如何計算?《勞動合同法》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而四十七條規定是: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此外,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