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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商鋪交了定金能不能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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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規定商鋪交了定金能不能退

法律規定商鋪交了定金能不能退

退定金是有一定條件的,即因合同條款達不成一致意見可以退,另外,必須是在認購書約定的期限內來籤合同,要想退定金必須要證明這一點。購房人可以通合同條件談判時雙方修改的記錄來證明,也可以通過雙方談話的錄音來證明。

有些購房者本身不想要此房,屬於違約行為,但也通過增加補充協議的方式達到了退定金的目的。另外,對於內部認購等無銷售許可證或產權證的專案,因本身不具備銷售條件,因此任何情況下定金都可退,無需做大量的取證工作,直接起訴即可。

二、定金的相關法律

定金的法律規定,到目前為止,涉及到定金的民法典法律規定有下: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

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另外,建設部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

“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收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人返還所收費用”。

商鋪定金如果在雙方沒有違規的情況下,經過協商處理,可以退相關的定金,如果協商不成,可以通過法律手段將定金追回。但是如果賣方存在違規行為的話話,相關的合同條規不適用的話。而如果買房未能按照規定的合同期限履行相關的職責,且賣方無過錯,則相關的定金無法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