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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上班單位辭退員工有哪些規定

勞動關係 閱讀(2.14W)

一、不上班單位辭退員工有哪些規定

不上班單位辭退員工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具體的曠工時間可以辭退,但勞動者違法公司的規定時可以進行辭退。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辭退是用人單位解僱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於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強制措施。根據原因的不同,可分為辭退和正常辭退。辭退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內部規章,但未達到被開除、除名程度的職工,依法強行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行政處理措施。

二、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這類勞動人員的辭退是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辦理,沒有違反我國的法律規定,對這類勞動人員進行勞動解除。確保勞動單位的勞動權益,不需要支付相應的勞動賠償金,勞動者應積極的辦理這類辭退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