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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勞動關係是否適用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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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勞動關係是否適用訴訟時效?

當我們在尋求工作成功後會和用人單位簽訂一份勞動合同,確認兩者之間存在著勞動關係,避免在日後的工作中因為一些問題而產生種種勞動糾紛,在平時的勞動訴訟案件中就存在爭議確認勞動關係是否適用訴訟時效這個問題,今天由小編收集資料為你解答。

一、勞動爭議仲裁時效與勞動爭議訴訟時效的關係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第三條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當事人申請仲裁的申請超過時效期間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時效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勞動爭議仲裁是勞動爭議訴訟的前置和必經程式,上述規定在客觀上已將勞動仲裁時效轉化為訴訟時效。但是,如果仲裁委未對仲裁時效予以審查,或者當事人在仲裁階段未提出時效抗辯,法院在訴訟中則不應將仲裁時效轉化為訴訟時效,即法院審查的原則應為“以不審查作為常例,以審查作為例外”。反之,如果不將勞動爭議的仲裁時效轉化為勞動爭議的訴訟時效,則會使仲裁前置程式、仲裁時效變得毫無意義,勞動仲裁形同虛設,法律對權利的保障成為無期限,也將會導致整個仲裁程式和訴訟制度的混亂。故此,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時效與仲裁時效關聯緊密,訴訟時效受仲裁時效的制約,訴訟時效寓於仲裁時效之中。

二、勞動爭議仲裁時效與勞動爭議訴訟時效的區別

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指當事人因勞動爭議糾紛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保護其合法權益的法定期間。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不履行權利,即喪失請求法院依實體法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的民事法律制度。這兩種時效制度既有共同點,也有不同之處。其共同點是:二者都屬於喪失時效,即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不主張自己的權利則喪失法律保護的一種制度。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於勞動爭議的仲裁時效,規定在第三章第二節“申請和受理”之中,結合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頒行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規則》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爭議事由是否超過仲裁時效,適用無需對方當事人提出,採取主動審查制度。如果認為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時效,則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即當事人超過仲裁時效,喪失的是“申訴權”。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和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予以裁判。如果當事人確已超過訴訟時效,法院只能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即當事人仍有訴權,只是喪失“勝訴權”而已。由此可見,法院審查認定訴訟時效是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進行的,是被動的,而不是主動的。因此,法院在將勞動仲裁時效轉化為訴訟時效後,對於當事人請求訴訟時效的審查認定,只能適用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只僅僅規定了債權請求權,而並未規定“確認之訴”適用訴訟時效制度。當事人請求確認勞動關係屬於確認之訴,法院在審理中只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的事實予以確定,而非裁判一方向另一方履行義務或行使權利。

綜上所述,勞動者起訴要求確認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案件,不應適用訴訟時效制度。

通過上文我們可以知道確認勞動關係是否適用訴訟時效這個問題的解答,上述內容中勞動爭議仲裁時效與勞動關係之間的關係和區別一一為我們講述了一些觀點,且最後總結出了確認勞動關係的案件並不應使用訴訟時效制度,如有疑問可以諮詢365律師為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