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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訂勞動合同被辭退的賠償標準是怎麼樣的?

勞動關係 閱讀(7.54K)

一、未簽訂勞動合同被辭退的賠償標準是怎麼樣的?

未簽訂勞動合同被辭退的賠償標準是怎麼樣的?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需要按二倍的工資支付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其他補償。

1)代通知金: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三十天發放辭退的書面通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結束勞動關係,應當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的規定,勞動者可以向公司主張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社會保險金、加班費、押金等費用。

《勞動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哪些?

按照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包括:

1.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高勞動合同工資待遇但勞動者不願意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於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由於勞動者的過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所述,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綜合上面所說的,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已經觸犯我國的《勞動法》而且也會讓勞動者的利益受到重大的損失,一般存在此情形,那麼用人單位就需要按勞動者工作的年限還有工資的收入來進行計算賠償金,這樣才能保障到勞動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