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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勞務合同員工辭退賠償的標準是什麼

勞動關係 閱讀(1.97W)

一、簽訂勞務合同員工辭退賠償的標準是什麼?

簽訂勞務合同員工辭退賠償的標準是什麼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1、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明確的是,並不是所有的辭退都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對於勞動者在勞務工作的過程中,存在違法的行為,或者違反了公司的相關規定的情況下,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只要在用人單位強行解除合同的情況下,才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