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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必須要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嗎?

勞動關係 閱讀(3.08W)

離職必須要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嗎?

在全國勞動爭議案件中有約17%是關於解除勞動合同,還有33%和31%是關於關於工資與加班費與關於社會保險的。對於解除勞動合同的爭議案件是否有書面申請解除勞動關係很關鍵,那麼離職必須要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嗎,必須得得到單位的認可嗎?下面小編為您詳細解答。

一、離職必須要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嗎

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得到用人單位的批准,勞動者只需要盡到書面通知(試用期內,法律未規定書面形式,但出於儲存證據需要,最好使用書面形式)義務。有了書面的通知,你才能證明你盡了告知的義務,而且有了書面證明,才能防止單位不認賬。書面證明在提交的時候,可以影印一份,一份給公司,一份讓公司簽收。也可以直接以快遞的形式遞交,留下快遞單作為已經提交的證據。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1、解除勞動合同應有充分的法律及合同依據,《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中均有專門條款規定了解除合同的情形,這是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當然,企業也可與員工在聘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情形,但應注意不能與上述法律的相關規定相牴觸。

2、解除合同應有正式書面的《解除合同通知書》,上面應寫明解除合同的原因及參照依據等,內容應客觀真實,理由應充分,應有企業的蓋章和通知日期。重要的是,通知應以送達當事人時為準,如未送達並不產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因為解除合同是重大的法律行為,會產生重大的法律後果,如草率為之或馬虎從事,日後可能造成不利於企業的後果。

三、勞動合同法對於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綜上所述,離職必須要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勞動者一般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則需要3天。通知到達用人單位後,法律效力就會產生,勞動關係在通知期滿後,就會解除,無論用人單位同意與否。而且一旦用人單位已經收到辭職信,該行為是不可以撤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