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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時工時制

勞動關係 閱讀(2.28W)

不定時工時制

工作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種是定時工時制,就是那種簽訂了一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每個月定時定量支付工資;還有一種就是這裡所要講的不定時工時制,它沒有固定工作時間的限制,是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性質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需要連續上班或難以按時上下班,無法適用標準工作時間或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而採用的一種工作時間制度。

不定時工時制

根據《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規定,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1、企業中的高階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2、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如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3、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4、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如企業的消防和化救值班人員,以及值班駕駛員等。

不定時工時制是我國現行的基本工作時間制度之一,是一種直接確定職工勞動量的工作制度。對於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用人單位應按勞動法的規定,參照標準工時制核定工作量並採用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企業中的高階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