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勞動關係>

在我國到底什麼是解除勞動關係

勞動關係 閱讀(2.07W)

在我國到底什麼是解除勞動關係

正規的勞動關係是要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的,不過在這整個勞動關係當中有可能會發生解除,變更,辭退等各種狀況的,成年人對於用人單位辭退的概念應該都是理解的,但是具體到解除勞動關係的概念還真有人就犯疑惑。因為最近就有人諮詢這樣的一個問題,在我國到底什麼是解除勞動關係?

在我國到底什麼是解除勞動關係?

解除勞動關係是單位和勞動者不存在一切勞動關係,即既不存在勞動合同關係和事實勞動合同關係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危險作業Σ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6、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式裁減人員的;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式裁減人員的;

9、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λ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0、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1、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λ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勞動關係就意味著雙方的事實勞動關係正式結束了,小編給大家在上文當中詳細的列舉了一下解除勞動合同的具體情形,公司和員工雙方在某些情況下都有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這種權利,解除勞動合同說白了其實就是跳槽找新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