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試用期6個隨時辭職是否合法?
試用期6個隨時辭職是不合法的,試用期辭職也應按《勞動合同法》規定,通知用人單位的。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試用期的時間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超過二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超過六個月。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也就是說,只要公司所約定的試用期的時間完全符合法律規定,並且在其他方面也都沒有任何做錯的地方的話,員工個人不能因為接受不了這麼長時間的試用期,隨時隨地就辭職了。員工有辭職的權利,但是也有遵守用人單位辭職流程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