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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勞動關係認定標準有什麼?

勞動關係 閱讀(3.15W)

關於勞動關係認定標準有什麼?

勞動關係的確立對勞動者來說具有很重要的意義,這關係著未來自身的實際經濟利益。但由於現在很多用人單位都不想對勞動者承擔應有的責任而不與勞動者簽訂相應的勞動合同。那麼,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關於勞動關係認定標準有哪些?下面由本站來給您解答。

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運用勞動能力實現勞動過程中形成的一種社會關係。其主體是確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必然是勞動者。這種關係區別於一般的平等主體關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地位並不完全平等,區別於一般民事關係的調整範圍,由社會法進行有傾向保護弱勢的調整。 勞動關係的證明可以從工資領取單上找,或者是從企業簽到簿上找,或者是人證方面找,最好到勞動部門進行舉報,由勞動監察人員進行調查取證,對企業未簽訂勞動合同等違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事實進行監察取證並進行處罰。

根據勞動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勞動者應當學會自己維護自身利益,要有維權意識,即使在用人單位不給簽訂勞動合同時自己也要留意收集一些相關的證明材料,以備未來不時之需,可以在未來出現一些矛盾爭端時及時解決問題。希望關於勞動關係認定標準的回答能對您有所幫助,更多相關問題請諮詢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