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法辭退員工五險一金怎麼辦?
開除了五險一金可以轉移,住房公積金可以辦理提取,相關流程如下:
1、養老保險轉移手續
《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規定養老保險採用 “雙轉移”模式(個人部分全額轉移,統籌部分(即公司部分)轉移繳費基數的12%,相當於統籌部分的60%)轉移手續如下:
a.攜帶包括參保人員居民身份證、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居民戶口簿等相關證明材料,到目前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印出《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b.帶齊這些手續,填寫《轉移接續申請表》,向轉移地的社保機構提出轉入申請。此後,就不需要再操心其他事宜,新舊參保地兩地社會部門將處理轉移事項。只要稽核通過,參保者將在45個工作日後接收到社保部門完成轉移的通知。
2、醫保賬戶可隨人劃轉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出臺的《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從2010年7月1日開始,流動人員跨省就業時可以轉移自己的醫保關係,個人賬戶可以跟隨轉移劃轉。
根據《暫行辦法》的規定,當勞動者離職之後到新城市就業,即可加入當地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將通知原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轉移手續,勞動者不再享受原就業地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原就業地在中止參保手續的同時出具參保憑證備查。同時,個人賬戶餘額通過保險經辦機構轉移。在新就業地參保醫療保險時提供足夠真實的參保資訊,所有醫療保險關係轉移的事情都不用再費心。
3、工傷及生育保險
這兩種保險屬於“當期交納當期享受”的險種,並不存在轉移的問題。
4、失業保險轉移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成建制跨統籌地區轉移,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的,失業保險關係隨之轉遷。如需辦理手續,在職職工在本省內或向外省遷移,應到受理其原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由經辦機構出具職工參保及繳費情況證明,職工憑此證明到遷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接續失業保險關係,不需轉移資金。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在本省內跨統籌地區轉移的,由遷出地經辦機構出具證明,失業人員憑證明和《職工失業保險手冊》到遷入地經辦機構接續失業保險關係,並按遷入地標準領取失業保險金,不需劃轉資金。失業人員跨省遷移的,由遷出地經辦機構出具證明,並劃轉所需資金,失業人員憑證明和資金劃轉手續到遷入地經辦機構接續失業保險關係。
5、公積金異地購房可以一次性提取
個人到外地工作,如果工作單位已為其建立了住房公積金賬戶,可以將在原來住地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金額,轉移到外地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內。辦理時,該員工需要提供調入單位接收證明、在調入地建立住房公積金的證明、轉入銀行賬號、開戶行名稱、職工本人身份證影印件等相關材料給在原居住地的原單位,通過原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經辦人到開戶管理部申請辦理。
二、辭退員工有補償嗎?
辭退員工有補償。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相關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若員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已經無法繼續履行,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向辭退員工支付賠償金。
員工犯錯誤被公司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辭退的,在《解除勞動合同書》或其他辭退通知上具有書寫的,被辭退員工不能得到賠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用人單位在辭退任何一名員工時都應該及時告知員工被辭退的原因,並說明員工是否為過錯方,不是過錯方的應該自覺主動額外支付其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員工在辦理離職期間也要對這份工作進行交接,不可將公司的財物或重要資訊隨意攜帶和洩露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