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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關係解除賠償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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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關係解除賠償依據是什麼?

在勞動合同期內,勞動者和企業之間存在著勞務關係,也就是勞動者為企業做事,而企業為勞動者支付薪水的關係,但是,有時候,有的企業會在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期限沒有滿的情況下,就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務關係的要求,而這肯定是違反了當初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的初衷,所以企業就要賠償給勞動者一定的錢,也叫勞務關係解除賠償,我們今天去了解一下這項賠償的依據。

一、勞務關係解除賠償依據是什麼?

勞務關係解除賠償依據是什麼

解除勞務合同是否賠償、怎麼賠償要根據合同具體約定內容以及《民法典》關於合同內容的規定而定。

勞務合同並不是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的勞務關係不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故不存在經濟賠償。

勞務合同是指以勞動形式提供給社會的服務民事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一般是獨立經濟實體的單位之間、公民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產生。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二條規定,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一十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五百八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綜上所述,勞務關係解除的賠償依據以合同約定內容以及《民法典》的規定而定。當勞動者合法利益受損的,一定要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