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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入職未滿半年被辭退要怎麼補償

勞動關係 閱讀(3.25W)

勞動者入職未滿半年被辭退要怎麼補償

單位辭退勞動者並不是看入職的時間有多長,只要是滿足了《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辭退情形,那自然就是可以進行辭退的。而要是在勞動者入職未滿半年的情況下,一般正處於試用期,此時如果單位違法辭退勞動者則就要做出補償。不過此時應該怎麼來補償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勞動者入職未滿半年被辭退要怎麼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七十四條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收支、管理和運營社會保險基金,並負有使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責任。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依照法律規定,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實施監督。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的設立和職能由法律規定。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社會保險基金。

第七十五條 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補充保險。

國家提倡勞動者個人進行儲蓄性保險。

被單位違法進行辭退的話,則單位此時需要作出經濟補償金。在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時候,由於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實際工作時間不長,因此最終計算出來的補償金的數額一般也是不高的。更多辭退方面的知識,你可以到本站網站進行詳細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