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提前收取入職違約金是否合法?

勞動關係 閱讀(1.69W)

用人單位提前收取入職違約金是否合法?

勞動者在進入用人單位工作之後,雙方應簽訂勞動合同,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如果勞動者違約的,應支付給用人單位一定數額的違約金。有些單位會有勞動者入職之後提前收取違約金,那用人單位提前收取入職違約金是否合法?一起通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一、提前收取入職違約金是否合法?

提前收取入職違約金是違反勞動法的行為,職工入職用人單位不得收取押金等財物。

參照《勞動合同法》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二、員工承擔違約金的情形

承擔違約金的情形只有2種。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者應承擔違約金的兩種情形

自《勞動合同法》頒佈實施之日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情形就縮少至兩種: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培訓後,勞動者違反服務期協議,無法定情形單方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或別的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用人單位依法實際履行了支付經濟補償義務,而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

法律連結:《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入職時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押金等財物,這其中也包括了違約金。勞動者違約需要支付違約金的情形有兩種,這兩種情形下勞動者應支付用人單位違約金,但應在發生違約情形之後再向用人單位支付,不可提前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