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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搬遷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勞動關係 閱讀(2.17W)

工廠搬遷導致原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單位是應該支付員工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按照員工在單位的工作年限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進行計算。按照每工作滿一年一個月本人工資,不滿半年的按照半年計算,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工廠搬遷補償標準是怎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