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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對於臨時工工傷保險咋上?

勞動關係 閱讀(2.78W)

在我國對於臨時工工傷保險咋上?

公司一般都是因為當前較大的業務量,在原來的用工關係特別緊張的情況下,會以專案的完成為期限到市場當中去僱傭一些所謂的臨時工。對於臨時工,小編個人覺得還是在小縣城有些勞動者的印象當中有這一概念。其實在勞動法當中根本就不存在著所謂的臨時工的,而且臨時工的工傷保險也應該由公司來繳納。那麼,在我國對於臨時工工傷保險咋上?

一、在我國對於臨時工工傷保險咋上?

應該拿著勞動合同去社保中心辦理,工傷保險一般最高為職工工資總額的1%,費率比較低。很划得來的。

另外,現在沒有“臨時工”的說法了,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30日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從第2個月開始,須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所以,在此提醒用工單位,臨時僱工有風險,如果只需要幹幾天,則可以採取勞務用工的形式來規避勞動法律風險。

二、臨時工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嗎?

臨時工是計劃經濟時代的名詞,《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施並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在用人單位中,各類職工享有的權利是一樣的,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於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已經不復存在,用人單位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建立各種。

對於在本企業連續工作已滿10年的臨時工,續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也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本人要求,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並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其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用人單位及勞動者本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並享受有關保險福利待遇。

臨時工其實是很老的一個說法,其所針對的是固定工。在一九九四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施之前,我們國家企業大多是國有企業,其用工制度是將員工招入單位後就一直在該單位工作,直至退休,這就是固定工。相對於固定工,單位為了臨時工作需要,招聘的一些員工就是臨時工。由於固定工要做到退休,所以待遇福利方面在單位經濟狀況允許的情況下通常較好;臨時工是馬上要走的,做不久的,所以待遇福利就相對較差。

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出臺則改變了在中國實施了幾十年的傳統用工制度,將勞動合同的概念推向了全國。之所以說其有如此的變革作用,是因為勞動合同制度改變了傳統的在單位一做到底的舊觀念。勞動合同提出一個合同期限的問題,使得勞動合同會面臨終止。當勞動合同終止後,單位就可以當然地終止與員工的勞動關係了。

在這樣的制度下,就無所謂什麼固定工、臨時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施近10年時,已經很少聽到臨時工的說法了,通常在一些國有企業及國有轉制的企業還有。單位用工,只要是簽訂勞動合同的,就應該視為是單位的正式員工,福利待遇按照合同約定、公司規章制度或者法律規定辦理。

給臨時工購買工傷保險一般的繳費率都是非常低的,因為本身公司聘用的臨時工一般情況下支付的工資都比較低。但是,我國現在的法律制度當中取消了對於臨時工的這樣的稱謂,所以公司一般都是採用勞務派遣的這種合作方式節約企業成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