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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4個月才籤合同是否合理?

勞動關係 閱讀(3.34W)

入職4個月才籤合同是否合理?

簽署勞動合同,才能成為一個公司的正式工作人員,才能享受公司的員工福利。公司一般在簽署合同之前會有一個月或者三個月的試用期,不同公司情況不同,但是試用期最長不超過三個月,但是,有一些公司卻在入職4個月才籤合同,這樣做違反規定嗎?下面請看詳細解答。

一、勞動合同的簽署: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就應當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主張支付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內的雙倍工資。超過一年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二、《勞動合同法》

1、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三、《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1、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2、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

3、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4、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如果是在正式入職一個月都還沒有簽署勞動合同就已經算是違反了規定,如果是入職4個月才籤合同的話,更是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勞動者如果遇到此等情況,可以私下與公司協商,申請公司補償所損失的獎金、假期等正式工福利,而且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兩倍的工資,如果與公司沒有達成協議,或者是公司藉故解僱勞動者的話,勞動者可以向有關部門反映,甚至可以準備好相關材料向法院提交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