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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4個月緩刑2個月的判罰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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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拘役4個月緩刑2個月的判罰是否合理?

拘役4個月緩刑2個月的判罰是否合理

拘役4個月緩刑2個月的判罰是不合理的,因為緩刑考驗期是有限制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三條 【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一審的判罰不合理檢察院怎麼抗訴?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刑事訴訟法》第254條,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於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刑事訴訟法》第229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絕對不可能做出拘役4個月緩刑兩個月這樣的判罰,法官在量刑的時候都有嚴格的法律依據。如果一審作出了這樣的判決結果,人民檢察院有權利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