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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哪些法律保護童工?

勞動保障 閱讀(1.37W)

雖然童工不是勞動者但是我國的《勞動法》也是保護童工的,除此之外,還有《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等等法律都是保護童工的。

我國的哪些法律保護童工?

1.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但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例外,但上述三類單位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童工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勞動法》第15條)

2.用人單位非法招用童工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勞動法》第94條)

3.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按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6條)

4.非法使用童工的用人單位應承擔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的全部費用,童工患病或者受傷的,用人單位應當負責送到醫療機構治療,並負擔治療期間的全部醫療和生活費用。(《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10條)

5.違反勞動管理法規,僱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以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定罪處罰。若有上述行為,造成事故,又構成其他犯罪的,還應數罪併罰。(《刑法修正案(四)》第4條)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的勞動者。企業如果違犯《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勞動法》(如:沒有建立、紀錄、保留旨在救濟未成年人的政策和措施,並將其向員工及利益相關方有效傳達。

童工的危害不言而喻。其一是將原本應該接受更多教育的童工提早拉進就業隊伍,因其受教育水平低下,他們往往只能從事廉價的體力工作。受到身心傷害不說,還很難得到合理的工資回報。而在個人發展後期,因為童工階段沒有完成應有的知識積累,在其青中年階段自然而然地會繼續徘徊在低工資的體力勞動階段,難以實現人生轉折。這意味著童工所影響的並不僅限於低年齡階段,而極可能是貫穿其一生的苦難。

所以雖然童工他並不是我國規定的勞動者,但是由於用人單位有的是會非法使用童工的,那麼我國的勞動相關法律也是會保護這些童工的,而且我國也是切實保障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的,如果是未成年,他沒有到達16週歲就去參加工作,這種情況肯定是要處罰用人單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