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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社保補繳規定有哪些

勞動保障 閱讀(2.59W)

江蘇社保補繳規定有哪些

江蘇社保補繳規定有哪些

根據規定,生育保險欠費2個月以上、醫療保險欠費4個月以上視為中斷,會影響生育保險待遇及住院醫療費報銷,如在補繳時間以內,建議您儘快補繳。若超過補繳時限,參保人員自重新參保之日起,連續不間斷繳納醫療、生育保險滿12個月後,在第13個月發生符合規定的費用才可享受報銷。

按照規定,成都市的用人單位應如實申報並足額繳納年度各項城鎮職工基本社會保險費,但部分企業並未如實申報並足額繳納。成都人社局的公告要求,未如實申報並足額繳納2012年度各項城鎮職工基本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應在今年3月31日前到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補繳手續。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費本金和利息外,從欠繳之日起,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費本金和利息外,從欠繳之日起,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相關規定

1、年滿16週歲不滿60週歲:參保中斷或暫停繳費兩年以內可以補繳,兩年以上不得申請一次性補繳。

2、年滿60週歲但繳費年限不足15年:

a、延遲領取養老金時間,繼續繳費至15年;

b、一次性躉繳至滿15年,躉繳標準:以當年所選擇的繳費檔次作為繳費基數,費率按12%一次性繳納。

3、距年滿60週歲不足15年:按年/按月繳費或補繳,繳費不得超過15年;

4、距年滿60週歲超過15年:按年或按月繳費,繳費時間不少於15年,但不得補繳。

職工社保補繳規定

根據江蘇養老保險相關政策規定,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如需享受養老保險必須累計繳費達到最低年齡,如果沒有達到最低年齡可以申請補繳。具體補繳規定如下:

1、2011年7月1日之前初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社會保險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若繳費未達到15年,可按月繳費5年後,一次性繳納剩下的費用。

2、2011年7月1日之後初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社會保險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若繳費未達到15年,應繼續按月繳費至滿15年後,可以辦理退休手續,領取養老金。

3、企業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應一次性補繳。一次性補繳確有困難的,應制定補繳計劃,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稽核後備案,並嚴格按計劃執行。

4、政府批准停產整頓的企業,暫時無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可緩繳基本養老保險企業繳費部分,緩繳期滿應及時補繳。

所屬的公司為職工補交社保保險 的,需要提供勞動關係證明材料、用人單位相關材料等資料。如果自己欠缺這類資料就會導致問題無法解決,所以在實際的運用中,自己一定要清楚有關的規定,才能為自己的利益維護提供法律上的依據以及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