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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可以授權嗎 | 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行政處罰 閱讀(2.27W)

我們總會在法制節目中看到行政處罰、行政拘留等術語,我們都知道行政處罰是行政法規對於相關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的行為,那麼行政處罰可以授權嗎?如果可以,行政處罰授權的相關規定又是什麼呢?本站小編為您解答。

行政處罰可以授權嗎?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行政處罰可以授權嗎?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可以授權。

第一,被授權的組織必須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第二,必須是法律、法規的授權,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檔案不夠資格授權;

第三,被授權組織只能在授權的許可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權,而不是在自身的職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權;第四,被授權組織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處罰權,並獨立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二、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四十四條 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第四十七條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第四十八條 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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