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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代辦居住證明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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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代辦居住證明條件是什麼?

一、臨沂代辦居住證明條件是什麼?

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臨沂居住的非臨沂市戶籍人員。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員無須辦理居住證(若個人需要的話亦可辦理):

1.未滿16週歲或者已滿60週歲的;

2.在居住地就醫、探親、旅遊、出差的;

3.在本市全日制教育機構學習的;

4.已辦理旅館業住宿登記的。

1、本市戶籍跨市區與縣級市及縣級市之間的人員不再要求申辦居住證

2、香港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華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居住登記,不申領居住證。

二、臨沂市居住證辦理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八條: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領受理、製作、發放、簽註等證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做好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發放等工作。

《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的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的發放、管理工作。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發放免收任何費用。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檔案、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群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

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註1次。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群服務機構辦理簽註手續。

綜上所述,臨沂市居住證可以代辦,申請的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證、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或就學證明,這個手術需要在當地的派出所進行申請辦理,通常20個工作日就可以辦好。如果還有其它方面的疑問,可以找專業人士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