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居住證>

什麼是合法居住證明檔案?

居住證 閱讀(2.54W)

什麼是合法居住證明檔案?

什麼是合法居住證明檔案?

合法居住證明,就是有合法的證明證明你居住的情況。

1、《居住證暫行條例》於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申領居住證。

2、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群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3、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檔案、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4、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

居住證的主要意義

從“暫住證”到“居住證”,一字之差體現出城市管理的重大進步。

首先暫住證制度暗含著對外來人口的某種排斥。“暫住”者,顧名思義“暫時居住”也,這就在時間上作出了一定限制。此外,“暫住”需要證件,換言之,無暫住證者不得隨意“暫住”,這就在空間上作出了一定限制。凡此種種,顯然不合於統一市場的客觀要求。將暫住證制度改為居住證制度,有利於城鄉、城際藩籬的破除。

其次將流動人口納入實有人口屬地管理後,將增加居住證社會服務與社會保障兩大功能,從而使流動人口在勞動就業、醫療保險、子女教育、租賃房屋、購車購房等方面享有必要的待遇,從中折射出的,是政府角色由重管理向重服務的轉變。

同時“居住證”一定意義上是對“暫住證”替代,深圳的“居住證”分為兩個內容:一為“臨時居住證”,二為“居住證”。他們分別對應的是一定的經濟政治層級的外來人口,所以“居住證”內含一定的當地的政策導引作用。

綜合上面所說的,居住證明必須要到專門管理此事的部門去開具才能算是合法的,只有擁有合法的證明才能進行合法的居住,所以,我國法律任何的證明都是有法律依據的,必須要按照合法的程式走,才能得到合法的檔案,且才能擁有合法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