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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不願意加班可以扣工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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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不願意加班可以扣工資嗎

由於產品要的急,單位在出於無奈的情況下安排員工在平時下班之後和週末休息時間加班,雖然加班有加班費,但也有部分原因是不願意加班的。那在員工不願意加班的情況下,單位是否能以此為理由扣工資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員工不願意加班可以扣工資嗎

《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公司未與工會組織和職工協商,就要求職工加班,本身就違反了《勞動法》規定的程式。加班除了要徵求工會同意外,還必須得到職工同意,公司是不能強迫職工加班的。對不服從公司加班要求的職工罰款是違法的。再說,對不加班職工扣除工資只是在中層幹部會上口頭傳達,公司規章制度沒有該項內容。即使有這個規定,也與國家規定相違背,沒有法律效應。

二、員工自願加班有沒有加班費

根據《勞動法》及《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等相關規定,我國現行的標準工時制度為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按照以上標準工時制度計發工資待遇的,是計時工資制度。實行計時工資制度的用人單位,其加班工資的支付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1、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工資;

2、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

3、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

三、單位不支付加班費怎麼辦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含加班費)的,勞動者不需提前通知就可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標準,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我國《勞動法》中賦予了勞動者拒絕加班的權利,因而在一般情況下單位安排員工加班,而員工不願意加班的,可以拒絕,在這種情況下不構成法定的單位扣工資的情形,因此如果單位因此而扣工資的話,就屬於違法行為,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