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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雙倍工資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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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雙倍工資補償?

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補償。那麼究竟在什麼情況下勞動者可以申請雙倍工資補償呢?相信很多勞動者對此都不太瞭解,接下來,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

一、不籤勞動合同

1、自勞動者入職用人單位工作之日起30天內,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署書面勞動合同,否則自應當簽署勞動合同之日起,用人單位將每月支付勞動者雙倍的工資。

2、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應以相對應的月份的應得工資為準,而不是實發工資,不應當包含年終獎金等一次性偶然獎勵和補貼。司法實踐中,雙倍工資計算基數的判斷標準,應當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工資標準為依據,如果無法核實工資標準,也可以以雙方認可的實發工資數額作為依據。

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這意味著用人單位最長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總共11個月的“雙倍工資”差額。

二、應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不籤

對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簽訂的,應當承擔何種法律後果。

1、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勞動者仍在單位處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自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2、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非勞動者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雖然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因簽訂的並非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依然與法律相悖,因此仍應按《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支付雙倍工資。

3、用人單位在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拒絕再次簽訂勞動合同的:在勞動者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下,無論是否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均應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義務而拒籤的,應視為用人單位違法終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第87條的規定,應當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這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第二次簽訂勞動合同有本質的區別,第二次簽訂勞動合同法律並未規定用人單位有義務簽訂,仍應遵守協商一致的原則,而簽訂兩次後再次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了除勞動者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用人單位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義務,因此再次簽訂勞動合同應當遵守法律的規定。

三、勞動合同到期不及時續簽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超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結合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我們可以得知,在上述三種情況下,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補償。具體的情況有不籤勞動合同、應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不籤、勞動合同到期不及時續簽等三種。各位勞動者需要注意了,要是工作過程中遇到這三種情況之一的,那麼就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