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工資福利>

辭職後扣工人工資對嗎?

工資福利 閱讀(2.74W)

一、辭職後扣工人工資對嗎?

辭職後扣工人工資對嗎?

沒有任何法律規定公司在員工離職後可以扣押員工工資,扣押員工工資屬於違法的行為。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

(二)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1、只要勞動者是正常提出辭職並離職的,用人單位就不可以扣押員工工資,在離職當天就應當結清所有的勞動報酬;

2、如果單位不是在離職當天結清所有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3、法律依據:

三、《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回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九條 【勞動監察】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答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綜上所述,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單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勞動者正常辭職,單位不可以扣押員工工資,單位不結清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