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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崗實習學生試用期一般有工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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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崗實習學生試用期一般有工資嗎

頂崗實習學生試用期一般有工資嗎

在教育部的第五部門聯合印發的相關要求中,規定到實習單位參考本單位相同的崗位的報酬的標準以及頂崗實習的學生,他們每天的工作量和工作強度,還有工作時間等等。

這些方面的因素來合理地確定他們所得的報酬應該是多少,但是在原則上應該是不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的試用期工資標準的80%以下,並且應該按照實習協議上的約定,以貨幣的形式通過各種方式來及時的,並且足額的支付給學生。

根據相關的介紹,這也是第一次提出了關於頂崗實習的學生們報酬的一個具體的底線,為此,避免了廉價勞動力所產生的某些現象。

那根據規定的要求,實習單位不可以向學生來收取實習的押金,職業院校也是不可以的。以及,頂崗實習所得的一個報酬的提成或者是收入一些管理費等等一些其他辦法所收取的實習費用和其他的費用。而且關於正在頂崗實習學生所在實習單位的在崗人數究竟可以佔多大一個比例,還需要再做出一個更加明確的規定。這項規定需要明確,學生人數只能在崗職工總數的百分之十以內,不可以超過百分之十。

而在具體的崗位頂崗的學生人數佔同類的崗位在崗的職工的總人數的比例,不可以超過20%以上。這也是為了避免用基礎的一個工資來請實習學生的這麼一種情況,也就是廉價勞動力。

而且在規定中有明確的規定,學生實習不可以在不適宜學生的地方,比如說安排一年級的學生去頂崗實習,或者是安排學生到酒吧,ktv,夜總會,又或者是洗浴中心等等,這些具有營業性的娛樂場所來實習,這些都是不適合學生去頂崗實習的地方,因此都是給予了明確的禁止的。

在規定中指出了學生參加的跟崗實習或者是頂崗實習前,職業學校以及實習單位,還有學生這三方都應該簽訂實習協議,把各自的責任,權利,還有義務都明確下來,但是,如果沒有按照規定來簽訂這個三方協議的話,那麼就不可以安排學生來進行頂崗實習。而且,在試用的期間,頂崗實習的學生也是需要繳納社保的。

在我國的《勞動合同法》中有這樣規定的,

第一,勞動合同之中包含了試用期的話,那麼用人單位就必須和勞動者簽訂相應的勞動合同。並且,同時還規定了,如果建立了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的話,那麼還需要給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購買社保,因此就算是在試用期這個時間段裡面,也是需要給此工作者繳納社保的。試用期是有時間限制的,如果超時了,那就必須要給工作者支付雙倍的工資。

第二,如果合同期限三個月的話,那麼試用期最多隻有一個月。

第三,如果合同期限是一年的話,那麼試用期也最多隻有兩個月。

第四,如果是合同期限只有三年的話,或者是沒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那麼試用期最多也只有六個月。

第五,非全日制的用工以及必須要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的話,難麼就不可以設立試用期了。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試用期工資】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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