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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期間學徒有工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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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工資的。

工作期間學徒有工資嗎?

關於學徒期與試用期,根據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勞動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的覆函的規定,學徒期是對進入某些工作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業務、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種培訓方式,在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後,這一培訓方式仍應繼續採用,並按照技術等級標準規定的期限執行。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為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試用期和學徒期包含在勞動合同的期限內,試用期和學徒期可以同時約定,但試用期不得超過半年。

見習期是對應屆畢業生進行業務適應及考核的一種制度,不是勞動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勞動部辦公廳對《勞動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的覆函中規定:大中專、技校畢業生新分配到用人單位工作的,仍應按原規定執行為期一年的見習期制度,見習期內可以約定不超過半年的試用期。隨著畢業分配製度的變革,企業用工制度的變化,實踐中見習期制度已經不多見,將慢慢退出歷史舞臺。

少數企業單方對新進廠的員工擬定進廠協議,以對方為“學徒工”為由,不僅強行收取押金和培訓費,還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對此,應該準確地說,“學徒工”只是企業的說法而已,並無法律依據。如果企業有這些行為,依法應當支付這些“學徒工”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注意以下幾點:

1、招的學徒工必須是年滿16週歲,試用期期限的強制性規定

(1)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含)不滿l年的(不含),試用期不得超過l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含)不滿3年的(不含),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

(3)3年以上(含)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2、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該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者試用期滿後的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3、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所以不能收取押金。

學徒在現實生活中非常常見,通常在一些個體工商戶中比較常見,學徒其實就是員工的試用期,通過在用人單位學習技能,從而能夠更好的掌握工作內容的一種培訓方式,期間也是正常的需要支付勞動報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