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強制措施>

監視居住期間工作工資是否平等?

強制措施 閱讀(1.45W)

一、監視居住期間工作工資是否平等?

監視居住期間工作工資是否平等?

1、職工在“監視居住”、“取保候審”期間,仍在企業原工作崗位上班的,可按原工資待遇發放;不在企業上班,但又沒有解除勞動關係的,可由企業發給生活費。

2、上述兩種人員,在司法機關作出最後結論後如有涉及到工資問題的,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適用條件

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檢察院為了保證偵查、起訴工作的順利進行,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離開指定區域,並對其活動進行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具體可以對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

依新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是否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法院或檢察院決定。

三、規定

新《刑訴法》第七十五條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在犯罪當事人被監視居住時,被告人也是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規定的居住區域,如果在監視居住的期間當事人有做出違法的行為或者是出現了未經批准就離開居住地的情況下,司法機關也是會立即取消當事人的監視居住措施,同時會對新罪也一併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