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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固定期限合同最多賠幾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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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固定期限合同最多賠幾個月?

無固定期限合同最多賠幾個月?

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最多是12個月的平均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公司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合上面所說的,不管是簽訂有期限的合同還是屬於無固定期限的合同,只要用人單位不合理的解除合同,就需要承擔勞動者的經濟補償,但對於補償是不能超過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進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