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無固定期限合同最多賠24個月嗎?
最多賠償為24個月工資待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可要求其支付雙倍工資,超過一年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已經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是可以要求其簽訂書面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仍然不簽訂書面合同,可直接要求其支付雙倍工資.雙倍工資賠償計算時間從企業用工之日超過一個月後至一年期限之間,即最長可以計算十一個月。
二、法律對於辭退賠償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以上就是公司解除與勞動者合同的賠償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是勞動者存在違法的行為,或者違反公司的相關紀律而被辭退的,那麼是不需要對其進行賠償的,具體情況下可以由雙方協商處理,或者提出勞動仲裁進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