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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報酬的範圍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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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報酬的範圍是怎樣的

工資是勞動者勞動報酬和生活來源,但是對於工資報酬的範圍,比如說,工資包含哪些部分,不包含哪些部分等等,很多人還是不清楚。也有很多女職工在“三期”期間被單位剋扣工資,那麼女職工“三期”如何支付工資呢?針對這兩個問題,本站小編馬上在下文中為你做一一解答。

一、工資報酬的範圍是怎樣的

1、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1)計時工資;

(2)計件工資;

(3)獎金;

(4)津貼和補貼;

(5)加班加點工資;

(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2、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包括:

(1)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準或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

(2)附加工資、保留工資。

3、下列各項不列入工資總額的範圍:

(1)根據國務院釋出的有關規定頒發的創造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

(2)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費用;

(3)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

(4)勞動保護的各項支出;

(5)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

(6)出差伙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7)對自帶工具、牲畜來企業工作職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補償費用;

(8)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

(9)對購買本企業股票和,債券的職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紅)和利息;

(10)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等;

(11)因錄用臨時工而在工資以外向提供勞動力單位支付的手續費或管理費;

(12)支付給家庭工人的加工費和按加工訂貨辦法支付給承包單位的發包費用;

(13)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

(14)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貼。

二、女職工“三期”如何支付工資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4條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至於具體的工資支付標準,則需要分段來看:

1、懷孕期工資。《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7條規定:“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即員工因產前檢查依法休假的,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其正常勞動支付工資。因此,女員工孕期請假在醫療機構檢查時的工資待遇,用人單位也不能扣除。檢查費、治療費等可以由生育保險支付或報銷。

2、產期工資。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也是連同企業是否為員工繳納生育保險費綜合考慮的。在用人單位參加了社會生育保險的情況下,按照《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的規定,女員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照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產期間發生的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等也可以由生育保險基金列支。如果用人單位已經為該女員工發放了工資,生育津貼則可以由用人單位代為領取,以充抵已經支付的工資。有些地方法規還規定,如果該員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高於所在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300%,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而不足其繳費年度工資性收入的,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貼不足部分,應由其所在單位以補齊。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參加生育保險,應當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1988年原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在正常產假期間照發女員工的工資。

3、哺乳期間工資。哺乳期是產假之後的一個時間段,在這段期間,女員工是需要正常上班的,但是每天可以享受1個小時的哺乳時間,而且不包括路上的交通時間。因此,女員工處於哺乳期間,用人單位也須嚴格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薪金水平支付工資待遇,不能擅自(單方)降低和減少。而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用人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女職工生育津貼;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前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用人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工資是職工的勞動報酬,是職工及其家屬的生活來源,然而現實生活中很多職工的工資被單位拖延,很多女職工在“三期”期間工資被剋扣,要是遇到這樣的情況,其實可以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的。以上就是對工資報酬的範圍的介紹,若還有疑問的話,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