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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僱員工工資何時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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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僱員工工資何時發放?

解僱員工工資何時發放?

1、解僱員工工資,按規定應該在工作交接時一併算清,但一般單位都是在次月發工資時才會給結清。

依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九條,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2、《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二、離職後不發工資怎麼辦?

1、首先要確認和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的事實。確認勞動關係後,可以要求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補發工資。

2、單位應當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 勞動者,否則應當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作為代通金。

3、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5、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經濟賠償金,為經濟補償金的兩倍。建議及時蒐集相關的證據,依法向當地的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履行上述的義務。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在拿到仲裁書後15天之內到法院起訴。

二、工資發放低於最低標準怎麼辦?

若公司支付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並可責令其按所欠工資的1至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勞動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1)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3)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4))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三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發所欠勞動者工資,並可責令其按所欠工資的1至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不管職員是自動離職、還是被單位辭退,在結束勞動關係的時候,單位都需要在職員辦理離職手續時,將職員應得的工資一次性發放。如果單位無故拖欠工資,有可能就會導致向職工支付賠償金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