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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能隨意讓員工加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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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能隨意讓員工加班嗎

加班也就是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外繼續工作。現今社會很多單位由於實際需要會安排勞動者加班,或者是休息日加班,或者是節假日加班等等。不過,從法律角度來看,用人單位能隨意讓員工加班嗎?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用人單位能隨意讓員工加班嗎

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用人單位不得隨意安排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但是必須先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

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同時,《勞動法》又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上述限制: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勞動者違反上述規定,隨意安排勞動者加班,勞動者可以採取以下方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程式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訴;

2、直接向企業所在地的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3、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反映,由勞動行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對企業作出處理。

二、加班的工資應該怎麼計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本條的“工資”,實行計時工資的用人單位,指的是用人單位規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資,其計算方法是:用月基本工資除以月法定工作天數(23.5天)即得日工資,用日工資除以日工作時間即得小時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用人單位,指的是勞動者在加班加點的工作時間內應得的計件工資。

按照勞動法中的規定,單位不能任意安排勞動者加班,安排勞動者加班以及加班的時間都要符合法律的規定。此外,勞動者在加班期間的工資還應該按照法律的標準來發放,或者是高於法律規定的標準,但不能低於法定的標準,更不能不發加班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