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工資福利>

解除勞務關係能討要加班工資嗎?

工資福利 閱讀(3.09W)

一、解除勞務關係能討要加班工資嗎?

解除勞務關係能討要加班工資嗎?

可以討要加班工資,一般來說,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也就是說,從員工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損之日起,如果一年內不提起仲裁的,公司就有權拒絕承擔相應責任。但是,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仲裁時效,則不受員工知道或應當知道的一年時間的限制,而是受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的限制。也就是說,就算公司在3年前拖欠過員工工資,員工只要還在職,就一直有追索的權利,但一旦員工離職了,這個追索的權利就要開始計算一年的時限了。

二、加班工資的標準

勞部發[1994]《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3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 視為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加班工資的具體支付標準,相關情況的處理和認定應當基於實際的勞動關係而定,在解除了勞動關係後,雙方雖然不存在工作情況,但如果勞動者存在加班的證據的,可以提交證據在合法的訴訟期限內要求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