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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加班工資是標準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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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員工加班工資是標準怎樣的?

員工加班工資是標準怎樣的?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員工拒絕加班算曠工嗎?

員工不能拒絕加班的這四種法定情形是指: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財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

2、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

3、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裝置檢修、保養;

4、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

另外由於突發情況等,如員工拒絕加班將對生產經營造成損失的,也不能拒絕延長工作時間。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加班,既不符合法定情形,又不具有充分合理性,只有經與員工協商後才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並且依法提供加班待遇。如勞動者有正當理由拒絕加班的,不能作為違紀(比如曠工)處理。

因此,用人單位不得強制勞動者班,如果職工拒絕加班的,也不應該按曠工處理,這是違反勞動法的做法。

三、員工加班有哪些要求限制

(一)每日不得超過1-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二)休息日工作,用人單位可以安排補休。安排補休的,不計算加班時間。

(三)延長工作時間加班或法定休假日加班的,用人單位不得以安排補休的方式,折抵加班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