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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7天試用期不給工資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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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公司的相關規定,違反了法律,屬於無效條款。試用期內也要發工資,工資不得低於同崗位的80%,且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7天試用期不給工資合法嗎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員工是可以要求單位支付員工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但是時效性為入職第二個月到一年總共11個月。同時未簽訂勞動合同滿一年之後,那麼合同自動預設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也就是說社會保險費的徵繳及繳費比例等都是由國家法律政策強制規定的,不是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而定的。未簽訂合同並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義務。

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只要發生了用工行為,與員工形成了勞動關係,即使是沒有籤勞動合同書,員工就享有勞動法上規定的各項權利,單位也負有勞動法上的各項義務。其中,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就是用人單位不能免除的強制性法定義務。假如單位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勞動監察部門可以責令單位繳納,甚至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並對用人單位進行處罰。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社會保險應當在勞動合同中體現。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法中“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工資”是勞動者勞動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屬於工資範圍:(1)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福利保險費用,如喪葬撫卹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2)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3)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根據國家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在試用期內,勞動者的薪資一般為正式薪資的百分之八十,且最低不能低於當地的最低薪資標準,並且試用期內,勞動者只需要提前三日辭職,用人單位都需要支付薪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