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過年加班工資規定標準是什麼?
春節期間的七年級到九年級屬於法定假期的,如果加班,用人單位應支付三倍加班工資。在其它時間(除夕、初四到初六)加班,企業應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應支付不少於平日兩倍的工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二、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參考什麼?
1、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確定;
2、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確定;
3、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同時,加班工資基數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實行月工資制的用人單位日工資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小時工資在日工資基礎上除以8小時進行折算。
三、工人拿不到加班工資怎麼維權?
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加班費,可以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或者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
1、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
2、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綜上所述,生產企業安排工人加班幹活是常事,如果安排在過年期間加班,則屬於法定假日七年級到九年級,應當按照三倍工資補償,而其它幾天,則按照雙倍工資計算加班工資。工人平時的工資水平應當是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可以按照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條款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