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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假離婚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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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假離婚協議法律效力

我國假離婚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所謂的“假離婚”就是,夫妻雙方為了滿足一方或雙方的某種需求,一致同意辦理離婚手續,並且同時商定,在目的達到後再辦理復婚手續。但離婚手續辦理後,雙方即視為正式解除夫妻關係,此時雙方的復婚約定即視為私下約定,不受法律保護。

在假離婚的情況下,無論雙方是去民政局登記離婚,還是去法院訴訟離婚,都要本人親自到場表達自願離婚的意思,所以雙方呈給離婚登記人員或法官的協議上肯定不會寫明二人是假離婚,也就是說這種明確雙方是“假離婚,購房後再復婚”的協議只是雙方的私下協議,是一種因為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的協議。

因為“復婚”即“再結婚”,也同樣要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和程式,這裡最密切相關的一點是,公民有復婚的自由,也有不復婚的自由,以一紙協議要求對方必須跟你復婚,有限制他人婚姻自由的嫌疑,自然不受法律保護;為此設定的懲罰性措施同樣不受法律保護。所以任何一方以為有了這一紙協議就可以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的想法,尤其是以為“假離婚”對雙方並無真離婚的約束力,從而輕率聽信對方對財產處分及其他事項的安排,是對法律的誤讀和對自己極其不負責任。

二、 假離婚給夫妻雙方帶來的風險

(1)即使在離婚後復婚,仍可能造成財產的損失,給家庭造成糾紛的隱患。(2)假離婚可能假戲真做,導致家庭的破裂,財產遭受損失。(3)假離婚會給當事人帶來信用風險。

婚姻是很嚴肅的事情,關係到兩個人及其家庭的發展與幸福。因此若真有事情需要辦理,應通過合理正當的手段通過相應的政策進行解決,而不應走假離婚這一歪門邪道。因為離婚協議一旦簽署,夫妻關係也就正式解除,雙方之間的任何私下約定都不被法律所保護,還需承擔各種其他相應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