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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麼情形可申請加班工資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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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什麼情形可申請加班工資補償

在什麼情形可申請加班工資補償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二、加班費支付標準

(一)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三、怎麼計算加班工資

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工資;

(二)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

(三)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根據以上原則相應調整計件單價。

加班加點的日工資計算:按照假期工資確定的計算基數,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20、92天;小時工資的計算:日工資除以8小時。

在制度工作日內請病、事假等的日工資計算:按假期工資確定的計算基數,除以發生當月的計薪日。計薪日是指國家規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

申請加班工資補償,是勞動者的合法權利,也是捍衛勞動成果的方式。若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的加班費,則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的方式保護自己的權益,且可以進一步要求單位為其違法行為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