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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了60歲死亡不認定工傷怎麼索賠

工傷認定 閱讀(2.56W)

一、過了60歲死亡不認定工傷怎麼索賠?

過了60歲死亡不認定工傷怎麼索賠

過了60歲死亡不認定工傷的可以按照人身侵權事故索賠,但要求去世的原因必須和工作相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條第2款規定,僱員在從事生產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發包人、分包人負有保護僱員安全的義務,發包人、分包人承擔的是一種過錯責任。僱員受害賠償責任雖為無過錯責任,但並非僱主對僱員在完成受僱工作中任何情況下的損害都應承擔完全的責任,勞動者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二、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還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嗎?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含經審批延長)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不構成勞動關係,其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後發生的職業傷害不能認定工傷,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缺失勞動關係中勞動者主體資格之主體要件(經審批延長退休的除外)。

法律法規雖沒有明確禁止勞動者的就業權,但卻明確規定了法定退休年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達到退休年齡勞動(合同)關係終止屬於法定終止情形。雙方勞動(合同)關係終止的原因屬於勞動者主體資格滅失問題,雙方不存在律關係,即雙方存在其他法律關係。不能因為存在勞動報酬等相關問題,就認定存在勞動關係,進而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不喪失勞動權,但其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不屬於勞動法上之勞動,該勞動為就業勞動,和公務員、保姆等勞動同為廣義勞動。

第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用人單位無法定義務為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客觀上乜無法辦理,因此,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風險不公平、不合理。

其實,超過60歲不認定工傷,這樣的結論是很正常的,其實社保局根本就不會受理當事人的工傷認定申請,因為超過60歲的勞動者跟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已經不是勞動關係了。當事人的死亡跟工作毫無關係的,單位也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