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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傷認定標準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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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傷認定標準的內容是什麼?

河南工傷認定標準是根據河南當地的情況而制定的標準。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員工在工作過程中或者是因為工作而受到傷害,公司因為賠償相應的損失。但是工傷的的情況非常的,不一樣的工傷,賠償不一樣。所以這就需要有一個標準來評判。

第三十七條 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省行政區域內工傷事故和職業病救治特點,制定工傷保險醫療服務管理辦法,統籌規劃和選擇工傷保險醫療轉診機構、康復機構和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工傷保險工作需要,在本統籌區域內選擇工傷保險醫療機構。

經辦機構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選擇的工傷保險醫療機構、醫療轉診機構、康復機構和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包括服務物件、範圍、質量、期限及解除協議條件、費用稽核結算辦法等內容的書面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協議簽訂後,經辦機構應當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當地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價格等部門依法對本地工傷保險醫療服務進行監督檢查。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計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對用人單位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或者參保後少繳、欠繳、拒繳工傷保險費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不予頒發、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已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

(一)違反法定程式的;

(二)因提供虛假證據、欺騙等不正當手段而造成工傷認定的;

(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錯誤工傷認定的;

(四)依法可以撤銷工傷認定決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弄虛作假將不符合工傷條件的人員認定為工傷職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請工傷認定的證據材料,致使有關證據滅失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四)向工傷認定申請當事人收取工傷認定費用的;

(五)拒不糾正錯誤或者不正當的工傷認定決定的;

(六)拒不受理上級指定管轄的工傷認定案件的;

(七)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時限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

第四十一條 經辦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由經辦機構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用人單位依法申報參加工傷保險,無正當理由拒不受理的;

(二)未按規定儲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記錄的;

(三)不按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的;

(四)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五)不為符合參保條件的農民工辦理參保手續的。

第四十二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挪用工傷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被挪用的基金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併入工傷保險基金;沒收的違法所得依法上繳國庫。

第四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用人單位不組織搶救、隱瞞事實真相或者拒不履行舉證責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河南工傷認定標準具有地方特性,適合河南地方的工作特性。工傷鑑定的標準不一樣,賠償的程度也不一樣。需藥注意的是,這種具有地方特性的標準不適合在其他地方使用,也就是說在河南工作的才會按照河南工傷認定標準認定工傷,河南人去外地工作受到工傷是不能按照河南工傷認定標準去認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