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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時間期限2個月嗎?

工傷認定 閱讀(1.09W)

工傷認定時間期限2個月嗎?

一般說來,若企業職工在工作的過程中,不慎致其工傷致殘,其傷殘鑑定是要在一定的期限內進行的。進行傷殘鑑定的目的在於保護企業職工的合法利益。工傷認定時間期限2個月這個問題有些人可能有疑問,下面就讓小編來為大家解答一下這個問題吧。

據瞭解,傷殘鑑定是有一定時限的。請按照相關部門指示及時提交。傷殘鑑定設定實現,主要是為保證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便於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存檔申報。鑑於相關部門給到提報時間,建議嚴格按照時間進行提報,避免發生意外問題。鑑定申請表及相關報告,之所以設定時間期限,主要是為了保證勞動者利益。一旦逾期,由於身體的自愈性及後續治療的必要性,會造成傷殘鑑定的不準確。因此,請嚴格按照相關部門的時間期限進行提交。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用人單位應在三十日內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未申請的,工傷職工應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申請。超過一年未申請的,則無法申請工傷認定。

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二、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規定,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職工超過1年申請工傷認定的,勞動保障部門可不予受理。

在職工因交通事故發生工傷事故時,部分職工可能因為取得了交通事故肇事方的賠償款,而忽略了本應該獲得的工傷保險待遇。部分職工對行使權力的期限缺乏充分認知,導致本應可以取得的權力喪失,十分可惜。

工作中事故發生後,單位應在30日內(時限)申請工傷認定,超過30天不超過1年(時效)單位也可申請,但工傷認定之前的費用由單位承擔。單位不為職工申請認定,職工或者近親屬可在1年內(時效)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認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對需要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這些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工傷認定時限中止工傷認定的時效是多長時間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者本人“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所以,工傷認定的時效是一年。但是,工傷認定早一點做比較好,那樣可以使工傷者的權益,早日得到保障。

工傷認定時間期限2個月,大家在進行工傷鑑定的時候,一定要在工傷的認定期限內,去相關部門攜帶相關材料及時進行工傷認定。如果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工傷認定,受工傷企業職工將失去工傷認定的資格,所以大家一定要記得及時去相關部門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