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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能視同為工傷?

工傷認定 閱讀(3.3W)

一、哪些情況能視同為工傷

哪些情況能視同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同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工緻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二、視同工傷的待遇標準

第一種情形:(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第二種情形: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章規定,享受與工傷相同的待遇。

第三種情況: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在規定的三種視同為工傷的情況中,第三種即傷殘軍人舊傷復發的,在享受的工傷待遇裡面是不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所以,傷殘軍人到用人單位之後舊傷復發的話,仍舊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其中不涉及對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享受。而勞動者在工作崗位和工作時間,突發疾病導致死亡的,這裡的疾病包括各種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