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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後績效工資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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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後績效工資怎麼算?

我國目前的產業仍是以勞動密集型產業為主,而屬於勞動密集型產業的企業在生產過程中需要大量的勞動者,而這些在勞動者在日常生產工作中可能會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或疏忽導致在工作中受到人身傷害。為了保障在工作中受到工傷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政府制定了工傷保險條例,而其中最讓人關注的就是工傷認定後績效工資等怎麼算的問題了。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2010年12月20日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6號確定,2011年1月1日開始實行的《新工傷保險條例》中第五章《工傷保險待遇》第三十三條說明: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 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其中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原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鑑定結果出來,則工傷員工應該享受傷殘待遇,停止在鑑定前所享受的原工資福利待遇 而在第八章附則第六十四條中說明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綜上所述,工傷保險條例會保障勞動者在工傷後獲得基本工資保障。而在工傷認定後績效工資計算當中,所謂的績效是指在崗期間為單位創造出的價值,單位進行肯定和鼓勵的一種方式,是根據在崗的表現而分發的獎金!而績效屬於福利性質的獎金,在工傷治療期間,只要用人單位有按月發放工資和滿勤獎,就是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

工傷認定後績效工資怎麼算的問題是廣大從業人員尤其是高危行業從業者最關心的問題,從業人員除了要熟悉相關法律規定,還要求公司提供各種能保障生命健康的措施,畢竟工傷補償只是一個權益,自身安全和健康才是最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