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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申請超時應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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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申請超時應該怎麼辦?

我們有可能在日常的工作中不幸受傷,及時就醫之後,就需要申請工傷認定和工傷鑑定來保證自己能夠獲取相應的賠償。但是,工傷認定申請是有一定的時效限制的。那麼,工傷認定申請超時應該怎麼辦?小編將在本文中進行詳細的解答。

一、工傷認定申請超時應該怎麼辦?

可以通過訴訟來維護合法權益。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 如果用人單位在其職工受傷後不積極履行這項義務,最終導致申請工傷認定超過時限,那麼由此引發的後果和責任只能由用人單位承擔。

二、工傷認定所需材料有哪些?

單位和個人申請工傷鑑定須提供: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受傷害職工的身份證影印件;

3、勞動合同文字影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

4、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鑑定書)及初次治療病歷影印件。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齊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三、工傷認定的申請時限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以上,就是關於工傷認定申請超時應該怎麼辦的全部解答。由公司進行申請的時限為鑑定後的30日內,如果公司未進行申請,則家屬應在一年內提出申請。在此小編也要提醒大家,如果公司未按規章制度進行工傷認定申請,應該通過訴訟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